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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工作的规定

2007-11-23

  为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建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杜绝违纪和不负责现象的发生,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切实做好我校的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

  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务处及系领导应对考试工作作全面认真的安排,并负责考场巡视检查,对考生、监考教师、考场纪律及考务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试分类

  考试分为平时考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学期补考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上学期未及格或获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毕业补考在毕业前进行。补考均需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查,教务处批准。学期补考费每科20元,毕业补考费每科40元。

  三、考试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和学期补考:
  ①累计旷课一个月者;
  ②未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③旷课10节以上者;
  ④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不及格者;
  ⑤累计6门课不及格者;
  ⑥考试作弊者;
  ⑦无故旷考者。

  四、关于命题

  1、凡教学计划中规定期中、期未考试的课程,均应统一命题。

  2、命题教师应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要求。

  3、有条件的课程可实行“教考分离”。教务处对各门课程逐步完善题库;无题库的课程,由各系成立命题小组,任课教师回避。

  4、命题要求
  (1)试题要注重考查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尤其要着重于实践能力和素质考核。这部分试题应占总题量百分之五十左右。
  (2)每门课程必须同时出A、B两套试题。
  (3)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应将每份试题连同参考答案或要点、评分标准送系领导审阅并签字后送教务处
  (4)教务处收到试题后,对命题科目、题量、使用对象等项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随机抽取一套考试用题,另一套备用按保密要求存放。
  (5)送印刷的试题要严格按规定格式进行印刷,试卷要求干净、整洁、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任务。
  (6)考前试题属学校机密,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防失密。在命题,审题、选题、打印、保管等各环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负其责。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试题。一经发现漏题,原试题作废,立即组织重新命题。并追究漏题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以严肃处理。

  五、考试

  1、考场安排
  (1)一般情况下,每个班按学生学号末尾数的单、双号分两个考场考试。
  (2)一般情况下,一个考场安排两个班(不同考试科目)考试。两个不同班的单号学生在一个考场,双号学生在另一考场。

  2、考场规则
  (1)参加考试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将学生证置于座位右前方备查。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藉、书包、草稿纸、笔记本等物品或放在指定位置。不遵守规定视为违犯考场纪律。
  (2)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
  (3)考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传递、夹带、换卷,计算器内不准存储数据,不准互借计算器等,不准利用手机等高科技手段作弊。
  (4)考生在考场上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谈笑、逗留。不得擅自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撕毁试卷。
  (5)考生在考试时间内因病、因特殊原因须暂时离开考场,要由监考教师陪伴。确需中断考试的,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3、监考
  (1)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学生班级超过两个班的考场,安排三名以上教师。
  (2)监考教师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3)监考教师对考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回答。
  (4)考试进行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防止和制止学生作弊。
  (5)在考试期间个别学生临时发病或其它情况,监考教师要妥善处理。
  (6)当学生答完试卷交卷时,应在花名册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后,监考教师可同意其离开考场。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把考卷数目点清,填写考场记录单,写清缺考或违纪学生班级和姓名及违纪情况,将考卷整理好,将经监考老师签名的考场记录放在试卷前面,到教务处交接试卷及考场记录。
  (8)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长应对每个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违纪、作弊处理

  1、 违纪处理
  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不准带入物品带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计算内存储数据。
  (3)使用个人答卷纸或草稿纸。
  (4)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5)将试卷与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6)教育部规定的其先违纪行为。

  2、作弊处理
  学生考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内,课桌内等处。
  (2)偷看或抄袭书本、纸条及他人试卷。
  (3)考生之间交头接耳。
  (4)替考、请人代考。
  (5)教育部规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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