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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须"年检" 办学条件不达标将受罚

2007-03-13

源自于:《新晚报》


  从今年起,黑龙江省教育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向全省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并将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于日前正式实施。对于民办高校出现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行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1万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规定》中提出,督导专员主要负责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教育部门将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教育部门将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记者 杨晓宁)

(责任编辑: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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