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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事件”变“案件”

2006-12-08

源自于:《人民日报》

  本报武汉12月7日电 记者田豆豆报道: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在湖北得交150元,在北京却只需交60元,合理吗?这一网上热议的“事件”在武汉市变成了“案件”。武汉大学法学院某考生将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告上法庭,提出被告收取原告公务员报考费人民币150元是违法行为,12月4日,诉状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初步受理。

  该考生今年报名参加了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7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并在湖北省人事考试院网上支付考试费用150元。该考生在其诉状中提出,被告作为收费主体首先是违法的,因为公务员报考费应该是行政性收费,而被告湖北省人事考试院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次,湖北“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50元/人”的收费依据是《鄂价费字200191号》,但原告认为该依据违反了《价格法》关于“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规定;第三,原告认为湖北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费在全国最高,且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同样的考试、同样的试卷,被告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收取如此之高的报考费用;最后,原告指出,被告的收费方式也违法。被告收取公务员报考费后只开收据不给原告正式发票,而其他省市如北京、河北等都给报考者开具正式发票,另外被告开具的收据中居然都不注明缴费人的名字,这显然不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本规范。

  该考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广大报考者维权,目前已获得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姚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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