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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规定公办学校不得用财政经费搞民办教育

2006-07-31 作者:唐薇频

源自于: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新华网

  在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今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该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的措施,其中规定,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校长。

  湖南省教育厅厅长张放平介绍说,截至2005年底,全省14个市州由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达4232所,有在校生112.2万人。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向民办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允许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流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能迅速扩大教育资源的作用。起到了将公办学校的教育管理经验和品牌优势,与民间资本结合,从而迅速扩大教育资源的作用。”张放平指出。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操作的不正当而流失了国有资产。

  为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该办法草案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学校名称、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唐薇频)(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 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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