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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违法也要被问责

2006-06-30 作者:程刚

源自于:《中国青年报》人民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现行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不足,使得部分地区无力办学,以各类“学杂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被视为涉及利益人群最广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获表决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本次修法中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本法都将被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陈小娅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引入了问责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同时,在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前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问责能否落到实处表示了疑虑。这些委员认为,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以县级政府为主。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问责制,但现在却不清楚到底谁是直接责任人。

  有委员即表示,“作为政府承担责任来讲,好像只能追究省长、市长、县长的责任,因为拨付的经费不足。不过,反过来省长、市长、县长又会说中央的转移支付不够,认为追究自己的责任没有道理。最后法律责任就无法追查,不了了之。”

  陈小娅今天解释说,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着重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她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所以,法律规定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她说。

  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

  “如果发生了违背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我们会严厉查处。”陈小娅说。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陈小娅表示,现在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另外,部分学校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但需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陈小娅指出,尽管上述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但学校也不能变相推销商品。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但学校非要学生在学校吃饭,就是变相推销。另外国家还严禁推销教辅材料和各种商品。

  “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可以采取举报的方式。教育督导机构,各级教育监察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都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监察和检查,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教育体制的公平透明。”她说。

  坚决查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挪用问题

  “对于危房改造中出现的资金挪用问题一定会坚决地查处。”陈小娅说。

  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表示,中小学危房改造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在一些地方也把危房改造的负担向基层转移。投入结构不符合政策要求,加重了基层的负担,一些乡镇、村组织和项目学校为此背负大量债务。

  陈小娅表示,“九五”和“十五”期间,国家实施了两期的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于审计署查处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向基层转移负担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都非常重视。

  她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非常明确地提出了省级政府在资金的保障上,要负责统筹落实。这对于解决危房改造中出现的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她表示,挪用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我们一定会坚决地查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在回答有关农村义务教育“普九”欠债问题如何解决时,陈小娅表示,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在研究解决。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也将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定的保障。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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