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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高校应退还退学者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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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6 作者:刘薇 |
源自于:人民网-《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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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薇)昨天,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如学生因故退学,高校应按月计退住宿费。
《通知》明确规定,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通知》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京华时报》 ( 2006-05-26 第004版 )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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