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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严禁高校借学分制乱收费

2006-05-12 作者:刘铮

源自于: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刘铮)“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凡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高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人民日报》 (2006-05-12 第11版)

  责任编辑: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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