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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电脑病毒将留校察看

2006-04-28 作者:郭鲲

源自于:人民网-《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鲲)昨天,中科院研究生院公布《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类。每一类处罚中都明确了若干条违法、违纪行为。《条例》还首次规定,学生在被告知开除学籍时,有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申辩。

  传播病毒将被留校察看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将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七条规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将被给予记过处分;同时,故意攻击计算机网络,或制造、散布计算机病毒的,以及参与聚众赌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也都将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发表造假论文将被开除

  《条例》规定,在各类考试中作弊的学生,凡是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将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学术腐败,《条例》规定:凡是在学期间进行抄袭、伪造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等行为的学生,如果其论文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果其造假论文已经公开发表,该学生将被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可要求召开听证会

  《条例》还专门设置了调查程序和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履行调查程序,并保证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以及各项证据材料按照规定文本格式完整规范。

  当学生被处以开除学籍的处罚时,他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进行公开申辩,并有权请熟悉情况的教师或学生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条例》还规定,如果学生对处分情况有异议,还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进行申诉,申诉处委员会必须有学生参加,否则无效。

  《京华时报》 ( 2006-04-28 第005版 )

  责任编辑: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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