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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八部门行政收费

2006-04-06 作者:王锦绘 郭永刚

源自于:《中国青年报》 人民网

  本报讯(王锦绘 记者郭永刚)记者近日从北京地税部门了解到,自2006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和北京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八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免收项目的收费部门近期将收费优惠政策予以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免收行政事业收费的部门新增了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但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不在免收行政事业费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凡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八部门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

  北京地税部门提醒,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向以上八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责任编辑: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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