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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授予北京圆明园学院毕业证书资格审定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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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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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北京圆明园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学生在校努力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学院将根据他们的实际表现和所作出的贡献,授予北京圆明园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资格审定办法(暂行)如下:
1、在校就读不足四年,但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学专业的专、本科段全部课程达到及格以上成绩并且校内已学课程考试及格以上者,可颁发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2、在校就读不足四年,但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和本科段自学考试所学专业的全部课程达到及格以上成绩并且校内已学课程校考成绩及格以上者,可颁发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3、在校四年期间德智体合格并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校考成绩合格者,可颁发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4、在校学习期间担任学校指派的具体工作且贡献突出者,奖励3学分。
5、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和各种社会工作并获得区级奖励者可奖励4学分;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可奖励6学分。
6、在校期间被学校安排从事半工半读的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校考取得130学分以上者准予毕业,可颁发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需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班班主任提名,班主任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将被提名的学生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由学院审定批准。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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