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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证书发放管理规定(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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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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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院毕业证是学校对在校完成学业学生综合能力、水平的证明。凡申请学院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在本院有正式学籍,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毕业资格。
第二条 学生在校就读时间满三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校考试成绩合格者可颁发本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各专业学生在校就读时间满四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校考试成绩合格可颁发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的课程不合格,可按《补考规定》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可发放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班主任征求班委干部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写出毕业鉴定,对其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评定,装入档案(鉴定不合格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所有专、本科毕业生,学院将根据其毕业鉴定,开具就业推荐证明。
第五条 北京圆明园学院毕业证、结业证,由学院统一印制。学生处负责对申请获取毕业证的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的审核,对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报院长核准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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