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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长:规范管理 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2003-04-05 作者:记者尹鸿祝 吕诺

源自于:新华网

  国务院最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引起海内外人士的关注。教育部部长周济 4日就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批、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保护合作办学者、合作办学机构、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地发展。

  周济说,我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已经历了近10年的发展历程,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截至2002年底,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已有712个,遍及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与1995年初相比,增加了9倍多。中外合作办学正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成为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的新途径。

  周济指出,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

  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周济就此表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和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

  就中外合作办学今后一阶段的工作,周济说,教育部近期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抓紧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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