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特色专题| 科学家治学| 艺术家助教| 办学特色| 招生频道| 管理机构| 师资队伍| 教学设施| 联系我们| 学院论坛
      高职录取查询
毕业生查询   
全文检索   
 
首页 > 新 闻 网 > 教育新闻 > 正文
 
高考体检降低录取“门槛” 特殊考生放宽要求

2003-03-08 作者:记者徐敏

源自于:解放日报

  从今年起,高考体检将进一步降低录取的“门槛”。记者昨天了解到,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取代了原先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这个《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对原《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并规定,对肢体残疾但不影响

  所报专业的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恶性肿瘤、哮喘、尿毒症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意见》还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要求完成学业的考生,在录取时受到限制的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意见》提出了不宜就读这些专业的指导性建议。

  新《意见》和原《标准》有哪些不同?

  考生和家长关心的是,新《指导意见》和原《体检标准》相比,有哪些显著变化?

  ▲“身高”规定取消了———原《体检标准》规定,“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不能录取到体育学各专业。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不能录取到航海技术专业。”而《指导意见》中,关于“身高”的规定都取消了。


▲“不能录取”变为“不宜就读”———原《体检标准》中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在《指导意见》中改为“不宜就读”。如原先规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能录取到地矿类、土建类、生物工程类等专业”,新《意见》将“不能录取”都改为“不宜就读”。属“不宜就读”部分的内容,仅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

  ▲残疾学生得到更多保护———《指导意见》中特别指出,高校不得拒绝录取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专家提醒

  要注意招生高校有无“补充规定”

  市教育考试院副院长沈本良:《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高校招生的自主权,明确了高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在填报志愿时,考生要充分了解所报高校及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是否作出了补充规定。因为《指导意见》只作为高校在录取新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自行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另外需要引起考生注意的是,有些高校招生的专业名称可能相同,但由于各校的专业培养方向和要求可能不同,有的对考生身体状况有补充规定,有的则没有,这完全是高校招生自主权范围内作出的规定,考生一定要注意了解清楚。

  有“补充规定”也是为考生着想

  华东师大招办主任范焕章:我们学校将在遵照《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某些专业要作身体状况方面的补充规定。如体育专业,我们培养的是体育师范生,需要学生掌握综合体育技能,包括排球、篮球等,因此还是会设置一定的身高标准。

  需要考生和家长理解的是,学校制订“身体状况”补充规定,并不是为了“卡”学生,而是为考生的利益考虑,不致于影响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就业,这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

 
 
相关文章
● 鲁昕:保障职业院校..
● 高考作文题有新突破..
● 鲁昕:发展职业教育..
● 总参谋部 教育部联�..
● 教育部发出网络教育..
● 刘延东:把创新创业..
● 校企热议:职校如何..
● “2011年全国职业院..
●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
● 北大毕业生 近半欲�..
● 高校毕业生农村从教..
● 两会聚焦教育话题 �..
● 专家称竞争教育伤害..
● 代表委员热议:抓住..
● 三部门再次发出通知..

 

办学许可证号:1100001100060   广告备案编号:教高广备字(2007)第020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16097 号
京ICP备14027885号-3 北京地区招生代号:1129  院校代码:14140  招生电话:58714111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现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EMAIL:ymyu@ymy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