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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圆明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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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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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与广大教职工进行思想沟通和工作协商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受学校党组织领导,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与学校共同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实行“两会”结合。即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届次,同时召开,统称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改革方案、劳动、工资、人事制度等重大事项和财务预、决算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废立有审议权。
2、对学校校级领导有评议和监督权。
3、教代会支持校长工作,对校长权限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建议校长修改,如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意见执行,并报请校董事会进行协调。
4、积极关心和反映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教代会代表应由教师、职(员)工和领导组成,并由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至五年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对全校教职工负责。全校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按规定程序撤换代表。代表调离学校不保留代表资格,缺额按程序补选。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思想端正,作风正派。
2、关心学校,有主人翁感,坚持原则,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
3、联系群众,办事公道,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学校领导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3、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因行使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校董事会提出申诉。
4、有权建议对学校各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3、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教职工的利益,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带头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拟定每次会议的中心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休会期间,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会)承担下列任务: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召开教代会及会议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办理教代会交办的事项,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4、检查监督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
5、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6、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益。
7、配合行政部门,努力完成本部门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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