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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05-12-24

  1、学生证是我院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证只限在校学习期间使用,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送人、涂改、损坏。

  2、学生证填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更换家庭地址时,必须有家长所在单位或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故意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3、新生入学后,经教务处审查,对符合取得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予以注册。由学生处在一个月内发给盖有学院钢印和第一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在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学生处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可生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证无“注册”章时无效。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不慎将学生证丢失,应及时写明丢失具体情况申请补发。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在一周内补发,收费20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限补发一次学生证,确需再次补发时,收费50元。凡因学生证丢失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学生证如有损坏影响使用,应持旧学生证到学生处以旧换新,收成本费10元。

  7、学生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生证须由学生处加盖“作废”章,加盖“作废”章的学生证不再收回。学生证未加盖“作废”章的学生,离校时不再退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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