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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再次加强贯彻实行“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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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0 作者:贺金枝 |
源自于:通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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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与开展"2006年安全活动月"的指示要求,切实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北京圆明园学院再次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建立了以常务副院长程贞益同志为组长的"健全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管理条例。
一、要高度重视,全力维护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需要回家或外出者要履行请假批准程序,做好详细登记。
二、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要按照责任书,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
三、学生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到班级、学生宿舍,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学生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切实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进出校门验证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
五、学院实行处级以上领导晚间值班制度,值班室设在一栋0130房间。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要保证24小时电话、传真有人值守,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不准临时请人代班。
学院制定这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等领导部门的指示,更是从学生的安全角度出发,秉承了学院"为学生负责,为家长负责,为社会负责"的办学主旨。我们的安全工作不仅仅是在这个安全月,更会在以后所有的日子里一直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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